这是Common Law的最后一课——模拟法庭。
14个人本别分成两组,一组为原告方,另一组为被告方。分别给于相关资料,证人证言。每一方两个barristers,一个solicitor,3名证人,分别为原被告的朋友,医生,警察。
过程模拟实际审判过程,首先是双方律师陈述法律事实及所适用的相关法律,然后是对证人的质询,最后是双方律师的总结陈述。
main issue是被告的bodily hurt行为是否属于self defence。大致过程是:周五晚上在某酒吧的pool room,原告要求被告快点结束game以便于自己可以用这个table玩,被告不愿意快速结束,一直与发生这个争执。原告控告被告企图以球杆尾部击打自己的头部,致使原告脖子被打伤。被告的 defence是自己看到对方已经喝醉并且手握酒杯很生气地走过来,认为对方企图将酒杯掷向自己,所以提前进行正当防卫。
原被告的朋友作为证人,做出的关于原告是否喝醉并且有向被告投掷酒杯的意图的证词不一致。
医生的证词是:原告脖子有严重的被击打伤痕,无法确定当时原告喝了多少酒。
警察的证词是:1.在医院看到原告all right,但是in a state of shock. 2.第二天去被告家中警告他有可能因故意伤害而被起诉,被告表示原告自讨苦吃。 3.在警察局中,被告向solicitor表示是self defence.
Wednesday, August 29,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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